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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論營造工安

拱祥生技師

筆者甫於技師報742期論述「營造工安仍須努力」,隨即再度傳出公共工程的工安事件,顯示台灣的營造工安若是仍一直停留在「紙上談兵」的階段與作為,再多的犧牲與工安事故只是徒然,取而代之的,是重複的災變與無辜的營造從業人員。本文先就現有營造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令進行敘述,再針對法令與實際執行面的革新之處略述一二,特別對於勞工安全衛生與施工安全之定義及專業人員之權責進行剖析,以祈真正提升營造業的形象與勞工安全

 

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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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工安 仍須努力

拱祥生技師

為提升台灣營造業施工安全,欣聞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99年11月30日修正發布「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以下簡稱營造安設標準),但政府的作為顯然並未真正融入台灣的營造業實際運作,一切的法令修正似突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舊窠。為此,筆著針對營造安設標準與公共工程的經費編列提出修正建議,以求更務實的提升施工架及施工構台的施工安全。

台灣的營造安設標準係由內政部於64年3月31日訂定發布,後經行政院勞委會多次修正發布。最新的版本共計14章174條,最新修正的內容中,主要針對施工架及施工構台多所著墨,其係因應99年9月30日發生於國道6號北山交流道之鷹架災變。首先於第4章施工架及施工構台第40條中要求略以:「施工架之構築,應由專任工程人員事先就預期施工時之最大荷重,依結構力學原理妥為安全設計,並簽章確認強度計算書。」

但營造安設標準於第9章鋼筋混凝土作業第131條中有關模板支撐規定略以:「設計、施工圖說等資料,由委外設計者提供時,雇主應責成所僱之專任工程人員依實際需要檢核,並簽章確認。」第131-1條略以:「委由專任工程人員或指定專人妥為設計,確認具有足夠之強度,並設計必要之工作臺及防護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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