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Feb 08 Fri 2013 12:04
538 土木建設法是國家重要興革事項 拱祥生 96.03.31
- Feb 08 Fri 2013 12:01
533 高度、速度、廣度、深度 拱祥生 96.02.24
- Feb 08 Fri 2013 11:59
528 工程界應積極參與公共建設套案 拱祥生 96.01.20
- Feb 08 Fri 2013 11:55
516 工程建設永續發展的新思維 拱祥生 95.10.28
- Feb 08 Fri 2013 11:52
507 直轄市、縣(市)政府將水土保持計畫委外審查之機制與建議方案 拱祥生
- Feb 08 Fri 2013 11:43
505 原民法亟需修正 才是全民之福 拱祥生 95.08.12
社論
原民法亟需修正 才是全民之福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以下簡稱原民法)自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公佈後,雖然確保了原住民工作權及經濟生活,卻開啟了原住民地區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的專業服務與技術服務採購案亂象的濫觴。因為有不肖的其他類科原住民技師,利用原民法第十一條規定「原住民地區未達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由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承包」,先利用優惠性差別待遇取得「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100萬元)之土木類科執業範圍之採購」,再巧妙的聘用不具原住民身分土木類科執業技師辦理案件,不僅噩傷了原民法原來所要保障的弱勢族群的美意,更嚴重影響原住民地區的土木工程品質,本報呼籲原民法(原民會)及採購法主管機關(工程會)正視此一情勢的發展,積極協調以重建原住民地區的工程採購秩序與工程品質。
中華民國憲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明文揭示保障人民之平等權。關於平等原則的定義,在於「相同之事物,應為相同之處理;不同之事物,應予合理之差別待遇」,因此憲法上平等權之規定,在於要求國家給予人民差別待遇時,應有合理之區別基準。但原民法第十一條原先立法所要保障的應是原住民中的弱勢族群,而給予相當優渥的優惠性差別待遇,絕非已具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者。因為具有原住民身分的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不管在原住民或非原住民區域執行專門職業技術,並無因弱勢族群而產生差異性之待遇,自然不應再給予專門職業技術的優先承包權。此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的專業服務與技術服務採購係屬於專業不可替代的技術服務業,若一切的未達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100萬元)之土木類科執業採購都由原住民技師優先取得,並未經過一般正常的招標程序,長期下來將會使得原住民地區的土木工程品質遭受質疑,並危及國家形象及人民生命財產之安全。
- Feb 08 Fri 2013 11:30
504 舊有建物 拉皮風正夯 拱祥生